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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章 整军(2/3)
昕点点头,“若徐州军既不去救碻磝,也无法成功奇袭屯粮之处,那么,两过并罚。”
  “这就是只看结果,不看过程?”萧询还是觉得有些难以接受。
  一旁,旁听的李笠回答:“陛下,微臣以为,打仗,看的就是结果,胜了,什么都好说,败了,说再多又有何用?”
  “前线将领,临机决断,仗怎么打,主帅下达的命令如何执行、该不该执行,他自己权衡利弊,监军,只负责提醒、警告,并申明风险。”
  “将领做的决定,自己承担后果,有功有过,值不值得,自己看着办。”
  “但是,若抗命不遵,或者决定撤防、撤军等,必须急时告知上级,否则就算作临阵脱逃,或者意图不轨,此举不可饶恕。”
  “还有其他作战期间违反军纪的行为,经过军法司裁决,该杀就杀,该坐牢就坐牢,该夺爵罢官,就夺爵罢官。”
  “哪怕,他是宗室、勋贵,也不能例外!”
  这就是李笠提出的解决办法,他认为滥用监军,或者给监军以过大的权力,只会影响军队的作战表现。
  使得军事以外的因素(个人恩怨、政治因素),干扰军事决策。
  监军误事的典型例子,就是一些朝代用不知兵的太监监军,结果太监干扰决策,导致军队打败仗。
  权衡利弊,李笠认为,设立军法司(军事法庭)来威慑将领会比较合适,哪怕这种方式类似于秋后算账。
  直属于军法司的各级军司,在“行军”编制时,就要作为军中佐官,随军出征,见证行军的作战过程。
  一名将领在作战期间到底有没有消极避战、见死不救、图谋不轨,先由其同僚(譬如长史、司马)或者上级(行军总督)提出控告。
  军法司根据各方证词,包括军司的报告,来做出判断,并下结论:有罪还是无罪。
  若有罪,该怎么处罚。
  以这种方式来震慑将领,能让带兵将领临机决断时,想清楚后果,再付诸实施。
  行军总督,战时可以撤换行军都督职务,但除非特别情况(譬如对方涉嫌叛变、叛逃或者临阵倒戈),否则不允许行使“使持节”杀行军都督的权力。
  即便杀了人,事后也得接受军法司调查。
  一旦判定是滥杀,行军总督也得负责。
  所以,战时军法审判机构——军法司,以及军司随军制度,是要跟着行军制度一起实施的。
  而军法司做出的判决,由此引发的行刑(譬如死刑),除非皇帝特赦,必须严格执行,哪怕对方是宗室或者勋贵,否则就是笑话。
  萧询听大将军说了一番,觉得很有道理,既然这制度先在两淮试行,那就先试试再说。
  反正军法司由大将军主管,想来,必然能够有效震慑、约束将领们战时的行为。
  。。。。。。
  淮阴行在,行宫边上军营官署,都督宫城诸军事的大将军李笠,忙着签发军令,调动禁军进行各类布防。
  与此同时,还要向周边驻军发布命令,做出各种布置,确保行在安全。
  因为涉及中外诸军事,所以命令很多,李笠不敢大意,幕僚拟定的每一份命令,都仔细看过。
  中外诸军事,指的是中军、外军诸军事,这里的中、外之分,分辨标准是京城(中枢所在)。
  常年驻扎在京城内外的军队,是中军,这就包括了禁卫诸军;
  外军,泛指各地都督区所统辖之军队,还包括各州郡所统辖的州郡兵。
  中军镇守京城,外军镇守地方,两者相互掣肘,若有人“都督中外诸军事”,意味着此人距离皇位已经很近了。
  想到这里,李笠放下笔。
  如今,权臣的“标签头衔”有两个:
  一个是“录尚书事”,指的是掌握行政、人事权;
  一个是“都督中外诸军事“,指的是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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