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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三章 是忠是奸?(续)(2/3)
籍之中利益受损的人们,趁着这个案子引发各方关注,便煽风点火,发泄一下怨气。
  也有看热闹不嫌事大的意思。
  此外,那些船主们必然有仇家,仇家们趁机搞事也不是不可能。
  事到如今,事情的真相并不重要,孰是孰非,一时半会也说不清楚,若有司总是纠结这点,只会陷入绝境。
  祖珽认为,既然真相是什么并不重要(指控者并没有实据),那么,怎么保障朝廷(皇帝)的利益不受损,就是首要之务。
  朝廷必然大兴海贸,当然也包括草原边贸,肯定得任用边地豪强(沿海地区的船主,边塞的豪族)。
  这些边地豪强,哪家手上没有几条人命?哪家不是亦民亦寇?
  哪家没有几个仇家?
  如果,越州的案子,有司屈服于民间舆论,在没有实证的情况下,杀嫌疑人平息民愤,后果就是其他人有样学样,也来个“有仇报仇、有怨报怨”。
  如此一来,边地豪强们,还敢给朝廷卖命当官商?
  怕不是被仇家针对,最后被有司借人头一用。
  若无人做马前卒,朝廷要发展边贸(海贸),等同于白手起家,又无法“招安”地头蛇,必然费时费力,事倍功半。
  所以,祖珽的建议是:
  一,派出大使,连同有司官员,到越州主审此案,以表示朝廷对这件案子的重视。
  既然是审案,就要讲证据,让原告和被告当堂对质,并让百姓旁听,对质时,有证据就讲证据,指天发誓没有用。
  以此让围观的百姓知道,官府是讲道理的。
  二,此案必然会因为“口说无凭”,无法给嫌疑人定罪。
  苦主又岂会善罢甘休,必然不住喊冤。
  那些煽风点火、看热闹不嫌事大的“热心人”,也不会就此收手。
  祖珽认为这一步不能让,没证据就是没证据,原则一定要坚持,但为了安抚民心,得来软的。
  直接给钱粮、土地,不好,首先就会让人觉得官府理亏,其次,若苦主不收,那场面就难看了,而且舆论方面又会被人煽风点火。
  所以,主审案件的大使,先到海边举办法事,为当年那些枉死的百姓招魂、超度。
  这是立个姿态,随后,号召当地缙绅捐款捐物,建学校。
  建学校,目的是方便周围百姓子弟就读,其中包括那些苦主的子弟。
  学费就从善款里扣,还包学生的一日两餐。
  再招募那几位苦主及其家眷做校工,有一份稳定的收入。
  其实缙绅捐不捐款都无所谓,主要是有这个名义后,少府寺可以顺势“参与”,拨款建学、助学,让当地百姓有个盼头:
  或许自己子弟读得书,将来科举中选,那就是麻雀变凤凰了。
  那么,少府寺怎么就卷款了呢?
  祖珽认为,少府寺可以借此表明态度:朝廷发展海贸,不仅仅是为了给国库增收,也是为了改善沿海地区百姓的生活。
  那么,主管海贸的少府寺,出资建学、助学,不是名正言顺么?
  当然,少府寺拨的款,最后得那被告暗中来付。
  也就是让对方知道:有司明白你手不干净,但不打算追究,毕竟是过去的事了。
  不过得花钱平事,方便洗白自己。
  花钱建学校、捐资助学而不是直接给苦主好处,首先是不能显得官府理亏,其次是免得其他人有样学样,也去公廨击鼓鸣冤,换得好处。
  至于缙绅们捐的钱,事后如数退还,当然,要暗中行事。
  李笠听到这里,不由得瞥了一眼祖珽:这套路原来如今也有了。
  祖珽继续说,第三,让报纸广泛宣传此案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首先从舆论上改变官府的被动局面,让大伙都知道,官府审案讲的是真凭实据,不会听信一面之词,冤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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