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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2/9)
为六爻之集。平分上下为卦。
  七字为齐七政。以三字为上卦,四字为下卦。
  八字为八卦定位。平分上下为卦。
  九字为九畴之义。以四字为上卦,五字为下卦。
  十字为成数。平分上下为卦。
  十一字以上至于百字,皆可起卦。但十一字以上,又不用平仄声音调之,止用字数。如字数均平,则以半为上卦,以半为下卦。又合二卦总数取爻。
  丈尺占
  丈尺之物,以丈数为上卦,尺数为下卦。合丈尺之数取爻。寸数不用。
  尺寸占
  以尺数为上卦,寸数为下卦。合尺寸之数加时取爻。分数不用。
  为人占
  凡为人占,其例不一。或听语声起卦,或观其人品,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因其服色,触其外物,或以年月日时,或以书写来意。
  又听其语声者,如或一句,即如其字数分之起卦,如说两句,即用先一句为上卦,后一句为下卦。语多,则但用初听一句,或末后所闻一句。余句不用。
  观其人品者,如老人为干,少女为兑之类。
  取诸其身者,如头动为干,足动为震,目动为离之类。
  取诸其物者,如人手中偶有何物,如金玉及圆物之属为干,土瓦及方物之属为坤之类。
  因其服色者,如其人青衣为震,赤衣为离之类。
  触其外物者,起卦之时见水为坎卦,见火为离卦之类。
  年月日时,如观梅之类推之。
  书写来意者。其人来占,或写来意,则以其字占之。
  自己占
  凡自己欲占,以年月日时或闻有声音,或观当时有所触之外物,皆可起卦。以上三例,与前章为人占类法同。
  占动物
  凡占群物之动,不可起卦。如见一物,则就以此物为上卦,物来之方位为下卦。合物卦数及方位卦数,加时数取爻,以此数总断其物,如后天占牛鸣鸡叫之类。又凡牛马犬豕之类,初生,则以初生年月日时占之。又可置买此物,亦可以初置买之时推之。
  占静物
  凡占静物,有如江河山石,不可起卦。若至屋宅、树木之类,则屋宅初创之时,树木初置之时,皆可起卦。至于器物,则置成之时可占,如枕、椅之类是矣。余则无故不占。若观梅,则见雀争枝坠地而占。牡丹,则见有问而占。茂树,则枝枯自坠而后占也。
  象数易理篇之二
  物卦起例(端法后天起卦)
  后天端法:以物为上卦,方位为下卦,合物卦之数与方卦之数加时数以取动爻。
  八卦万物属类(并为上卦)
  干:天、父、老人、官贵、头、骨、马、金宝、珠玉、水果、圆物、冠、镜、刚物、大赤色、水寒。
  坤:地、母、老妇、土、牛、金、布帛、文章、舆辇、方物、柄、黄色、瓦器、腹、裳、黑色、黍稷、书、米、谷。
  震:雷、长男、足、发、龙、百虫、蹄、竹、萑苇、马鸣、馵足、的颡、稼、乐器之类、草木、青碧绿色、树、木核、柴、蛇。
  巽:风、长女、僧尼、鸡、股、百禽、百草、臼、香气、臭、绳、眼、羽毛、帆、扇、枝叶之类、仙道工匠、直物、工巧之器。
  坎:水、雨、雪、工、豕、中男、沟渎、弓轮、耳、血、月、盗、宫律、栋、丛棘、狐、蒺藜、桎梏、水族、鱼、盐、酒、醢、有核之物、黑色。
  离:火、雉、日、目、电、霓霞、中女、甲胄、戈兵、文书、槁木、炉、兽、鳄龟蟹蚌、凡有壳之物、红赤紫色、花纹人、干燥物。
  艮:山、土、少男、童子、狗、手指、径路、门阙、果、蓏、阍寺、鼠、虎、狐、黔喙之属、木生之物、藤生之物、爪、鼻。黄色。
  兑:泽、少女、巫、舌、妾、肺、羊、毁折之物、带口之器、属金者、废缺之物、奴仆、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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