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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一、慈母手中线,严父笔中情(2)(4/8)
云云。

  看了信后,我联想到1998年6月16日应约到公安局交谈贷款经过,经办干警闪烁其词称我是“客家精英”、“有两个胆”,和他们事后多次对贷款经办人员的无礼纠缠,我觉得有人出于某种目的(如认定贷款非法)在演戏。从1998年5月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公安干警对银行调查期间,我和支行领导先是积极配合调查,后来看到个别公安干警比较离谱,我们的态度也越来越强硬,6月17日,王显耀行长明确告诉经侦队准备逐级投诉经办干警。

  1998年10月19日,工业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书》,要求法院撤销终审判决,全案移交区公安局侦查。此后,工业村又向呈送申诉信。后来,省高院审监庭启动审判监督程序。1999年6月18日,我们向省高院提交《关于深圳某工业村民委员会提出再审申请的几点意见》,紧紧抓住工业村自称“只取得100万元贷款”的事实,说明工业村委是知情的,应维持原判。

  至此,省法院明令深圳中院恢复执行程序。

  1999年7月8日,为响应重新回到谈判桌前的工业村委的要求,我向市民银行总行呈报《关于变通处理宝安福利床业公司贷款抵押物的请示》并获批准。1999年7月12日早上,在市中级法院牵头下,xx镇法庭庭长和中院法官一早就在我办公室门口等着,邀请我亲赴宝安xx镇人民政府,代表湖贝支行与乙方区工业村民委员会、丙方xx镇人民政府(代付款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三方签字后,市中院当即送达1999年7月11日制作好的(1999)深中法执字第b018-15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此案。

  作为当事人的一方,某区工业村委主任陈胜利在签合同时极具诚意地邀请我们察看了工业村的村容,中午在全区最好的酒店设宴请我们吃饭。席间,村主任对银行和我极尽道歉之意。

  早在此案终结前开始暗潮汹涌的1998年5月25日,作为贷款经办当事人的我,以坚定的意志写了这样一段话给我的核心部下:

  “作为岗位练兵,现提供省高院170号判决书给诸位一阅。该书至少可以给我们提供以下启发:

  一、表明经济现象的纷繁复杂。作为经济管理、计划管理岗位的员工,应该在经济分析和企业交往中,不断锻炼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本领,要摒弃人云亦云的做法,同时避免感情用事。

  二、深圳经济环境的复杂性。上诉人在一审败诉后提出并采取了相当极端的措施(判决书引述上诉状可看出一点),经办贷款的三个同志由于工作认真,记忆细致而顶住了是非。否定了‘贷款的公证、登记、审批违法’的论点。

  三、维护单位利益的重要性。本行的答辩也颇具水平。抓住了村委上诉状中‘分贷款’的说法和信贷档案中保存的工业村委《证明》这两个要点,表明工业村委抵押的自愿行为,否定了‘一直被蒙骗’的说法,从而保全了银行的债权。一张《证明》成了物证,价值超过了贷款本息的总和。

  我们通过学习,应该在行为规范上有所收获。”

  孩子:最近,我查看了我在银行工作期间的一些工作纪录、日记和《1994——1996年历次稽核材料》,那一宗宗介乎于红灯、黄灯之间的“灵活措施”着实令人胆战心惊;我手中握着的贷款审批权也使人不敢相信:在金融服务社时期,我是可以批准单笔数额千万元贷款的两个核心人员之一;而在市民银行接管后,面对支付危机而实施的综合应对措施,也足以让人赏心悦目。我数次把个人荣辱与单位的兴衰绑在一起:在银行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我极尽智慧地与人民银行协调得以重新营业;在银行面临支付危机的1996、1997年,我逐级呈报的《关于减轻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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